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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#加班、#特休...勞工說了算?》
第 38 條 #勞工 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
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
應依下列規定給予特別休假
一、六個月至一年者,三日
二、一年至二年者,七日
三、二年至三年者,十日
四、三年至五年者,每年十四日
五、五年至十年者,每年十五日
六、十年以上者,每一年加給一日,加至三十日為止
★前項之 #特別休假 期日,由 #勞工 排定之。
◆但雇主基於企業經營上之急迫需求 或
#勞工因個人因素,得與他方協商調整。
#勞工匿名檢舉
#雇主負舉證責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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