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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#加班、#特休...勞工說了算?》

第 38 條 #勞工 在同一雇主事業單位

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

應依下列規定給予特別休假

一、六個月至一年者,三日

二、一年至二年者,七日

三、二年至三年者,十日

四、三年至五年者,每年十四日

五、五年至十年者,每年十五日

六、十年以上者,每一年加給一日,加至三十日為止

★前項之 #特別休假 期日,由 #勞工 排定之。

◆但雇主基於企業經營上之急迫需求

#勞工因個人因素,得與他方協商調整。

#岳宏學習成長日誌

#勞動事件法

#勞工匿名檢舉

#雇主負舉證責任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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